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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博爱太平”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|
时间:2018-07-30 阅读:3031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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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7年7月25日黄山区红十字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)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“博爱太平”救助资金的管理,根据国务院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《安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救助资金是在区委、区政府支持下,由区红十字会发起,参加“博爱太平”救助活动的区内外行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团组织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款,为救助社会弱势群体而设立的专项资金,是省红十字会倡导实施的“博爱在江淮99救助计划”的重要组成部分。 第三条 救助资金按照《安徽省红十字基金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皖红基〔2011〕1号)管理,遵循公开透明、尊重捐方意愿、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。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资金来源 ㈠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; ㈡开展专项筹集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善款; ㈢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五条 资金用途 ㈠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救助; ㈡开展专项宣传和筹资活动。 第六条 救助资金接受的所有捐款,区红十字会须开具《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》,收取资金纳入区会计核算中心专账管理。捐赠人可据此享受“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;个人准予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”的优惠政策。 第七条 救助资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,要按公允价值纳入会计核算(包括对捐赠物资数量和价值两方面的核算),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,救助资金监督评审委员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,所得款项计入“博爱太平”救助资金。 第八条 社会定向募集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救助对象,若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的实际救助费用,其结余部分计入救助资金,用于救助其他申请人。 第九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,有权查询、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。区红十字会对作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授予荣誉。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成立“博爱太平”救助资金监督评审委员会,成员由区纪委、财政局、审计局公职人员以及不是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以及社区工作人员、社区志愿者共同组成。资金监督评审委员会负责救助资金筹集、管理和使用的评审工作,区红十字会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,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。 第十一条 救助资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,每年由审计机关对资金的筹集、管理、使用情况进行审计,审计结果通过区政府网和红十字会网站向社会公告。 第十二条 救助资金的年度资助额度为募集资金的80%。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,区红十字会年度项目管理成本不超过救助资金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6.5%。 第十四条 区红十字会定期在网站公布救助金管理和使用情况,做到公开、公正、透明; 第十五条 区红十字会按照《档案法》有关规定,加强对救助资金申请、评审、审批、支出、核算等方面资料的档案管理,确保资金档案完整、安全。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救助资金的救助对象为因大病因灾祸等致贫的特困群体。 第十七条 申请人填写《“博爱太平”救助资金申请表》,提供本人身份证、乡镇及以上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、低保证或相同效力的贫困证明材料、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。 第十八条 申请资料报送区红十字会“博爱太平”救助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(设在区红十字会)。 第十九条 救助原则 ㈠根据接收捐款情况确定救助名额; ㈡救助额度根据贫困情况确定。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二十条 ㈠救助审批。“博爱太平”救助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,提交救助资金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,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管委会会议。救助资金监督评审委员会根据救助原则进行综合评审,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。 ㈡救助款发放。“博爱太平”救助资金监督评审委员会按审批的救助方案,报区红十字会批准后发放。获救助对象名单将在区政府网和红十字会网站及其它媒体进行公示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解释权归区红十字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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